|
xx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基本素质
第三章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序列、工作职责及任职 条件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考核
第六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七章 奖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进一步加强总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队伍建 设,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各级企 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职业化进 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xx总公司系统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及生产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管人员)的管 理。
第三条 安全监管人员 指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包括各级企业的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中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的基本素质与岗位资格
第四条 基本素质与能力要求
1. 忠诚、敬业,责任心强;
2. 具备一定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知识;
3. 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4. 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 任职资格与条件
1. 取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承认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岗位证书;
2. 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
3. 经所在单位考核具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素质和能力 要求。
第三章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
第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
本条例所指注册安全工程师是系统内各级企业取得注册安 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管理人员,在继续教育合格的基础 上,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注册在xx总公司的人员。
第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和变更注册。总公司对注册在系统内各级企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 资格注册实行统一管理,注册管理的内容包括执业资格注册的组 织、审核、办理注册等。
第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程序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时,申请注册所需要的各种证明材料由各二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初审合格 后报总公司执业资格办公室和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审核,审核 通过后,由总公司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 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注册完成后,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由总公司执业资格办公室 和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登记备案,印发文件公告。
第九条 不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 的情形
除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 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条件外,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公 司不予办理注册:
1. 在工作中因明显过错或重大失职对三级以上(含三级)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企业带来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事件;
2. 在工作中以权谋私,或严重违反企业管理规定,给企业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 连续三年未在安全管理岗位或未从事施工管理业务的;
4. 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5. 严重违反企业有关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相关费用
系统内各级企业中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本 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注册在xx总公司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本人所 在单位依据本单位相关规定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 书所产生的培训、考试、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及继续教育所产生 的费用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岗位补贴
为鼓励高素质、高学历的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并积极从事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 执业资格并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全监管人员,企 业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关键岗位序列、主
要工作职责及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及主要工作职责
1. 总公司所属二、三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 总公司所属二、三级施工企业应设置安全总监岗位,企业安全总监可按副总工程师或助理总经理级次定位,配合主管生产的 副总经理专职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是: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 与部署,协助企业负责人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并组 织落实。
企业安全总监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10 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 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15 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 管理工作 20 年以上,同时应具备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项条件。
企业安全总监的聘用应上报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核准,并 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2. 总公司所属二、三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公司所属二、三级施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规定足额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是负 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开展 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工作,配合企业分管领导组织制定 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制定相应管理对策,并通过过 程控制实现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按照本企业 规定的部门负责人任职条件执行。
3.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任安全工程师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可设置主任安全工程师岗位,协助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部门领导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 作,可按照部门副经理岗位级次定位。
主任安全工程师主要职责:配合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部门 对所属项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 造和安全技术研发工作,在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审核和优化 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指导实施,具体实施日常专项安全检查。 主任安全工程师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 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8 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 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12 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 目管理工作 15 年以上,同时应具备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项条件,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及丰富实践经验。
4.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 5 万㎡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 1.5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或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应在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中设立安全总监,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项目可设项目安全负责人。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项目安全生产保 证体系的运行,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总体策划并组织实施。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 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3 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5 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 项目管理工作 6 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等项条件,具备相应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实践经验。
5.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配备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 号)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 5 万㎡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 价在 1.5 亿元人民币以内的项目,其安全负责人级次应不低于项 目主工长。
6. 对于装饰等其他专业的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岗 位的设置可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 1~5 款执行。
7. 企业安全总监和项目安全总监均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全 过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凡在施工活动中存在严重不安全行 为或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总监均有权宣布停工整改。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考核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人员的考核
系统内各二级企业应根据本《条例》的要求并结合企业的实 际情况制定安全监管人员考核工作细则,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 次。
第六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上岗培训要求所有安全监管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项目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业务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并取得安全员岗位证书和建筑施工 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1.安全监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 20 个学 时。
2.安全监管人员继续教育由各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考核工作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可参加上级单位或地方政府主 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3.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由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 和xx管理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内容 各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监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继续教育内容应包括职业道德规范、相关 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专业技术等内容。
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 结合总公司的有关情况,制定年度总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 育大纲。
第七章 奖 罚
第十七条 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应恪尽职 守,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于本企业完成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或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安全监管人员,各级企业可结合本单 位实际情况进行物质奖励,同时可在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先进 评比等方面适当体现。
第十八条 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存 在重大失职或过失,导致四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 人员两年内不得进行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导致三级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人员三年内不得进行职称评 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三年内不得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岗位的工作,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安全监管人员按照 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 各二级企业应建立本企业(含下属企业)安全监 管人员信用档案,记录安全监管人员优良和不良业绩,作为安全 监管人员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可在本《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 际情况,制定对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培训、任用、奖罚等方面 的实施细则,尽可能在提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位、待遇等 方面进行鼓励。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果本文不适合您,请点这里给我们留言,说明您的需求,24小时内给您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