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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登记保存封存扣押涉案物品保管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登记保存封存扣押涉案物品保管制度
副标题:
 

质量技术监督登记保存封存扣押涉案物品保管制度

一、为加强对涉案物品的管理,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指涉案物品是局执法单位在执法检查中依法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的物品。

二、对涉案物品进行登记保存、封存、扣押时、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填写质量技术监督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后,方可执行。

三、局设立涉案物品保管仓库,由专人保管,凡异地保存。封存、扣押的物品,必须进入仓库保管,对大批量涉案物品进库却有困难的,经分管局长同意后,可在其他地点进行保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仓库保存涉案物品。

四、仓库保管员要认真保管涉案物品,不得丢失损坏,私自变卖涉案物品。

    五、对涉案物品处理,按局制定的《涉案物品管理处置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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