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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烟草专卖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副标题:
 

----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为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监督,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我市烟草系统依法行政,防止处罚过程中发生错案,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烟草专卖局作出的烟草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错案,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上级机关复议或法院审判被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2、本局复议的案件经法院审判被撤销或变更的。

    3、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经上级机关复议或法院审判认为显失公正而被变更的。

    4、对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无法律依据或正当理由而不予行政处罚的。

    5、发现有违法事实,依法应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或故意隐瞒不报以致超过追究时效的;

    6、没有违法事实或没有证据证明有违法嫌疑而错误立案或处罚的;

    7、主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当事人违法而进行处罚的;

    8、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9、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进行处罚的;

    10、技术检验鉴定人员所作的技术检验和鉴定有误,其结论作为证据使用而导致案件处理错误的;

    11、其它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

    三.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错误,办案人员能及时发现立即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免予追究办案人员责任。

    四.错案一经发现或发生,错案发生局应组织案件审理人员组成核查组在5日内进行核查。

五.核查人员应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案件的相关材料及相关人员(指案件承办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或主持人)进行了解、查询。并根据造成错案原因和故意过失所在的环节进行审核、分析,明确错案责任承担人。

    六.错案核查组核查结束后,应向本局领导提交核查报告,报告应详细说明错案发生的原因、基本过程、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所在局根据错案相关人员责任的大小、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错案责任承担人应承担一般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并报上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七.凡因违纪、玩忽职守、索贿受贿造成错案的,根据《烟草专卖法》第43条、《行政处罚法》第58条第2款、第62条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八.对错案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原则上应在错案发生或发现后30日内作出,处理结果应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处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并在本局内公布。

    九.对错案过错责任的追究,纳入绩效考评,并作为工作人员实绩考核的内容。

    十.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烟草专卖局。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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