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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包括:本局党政主要领导和副职领导。
三、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七)本人或配偶、子女收受礼物、红包、礼金的情况;
(八)本人经商或参与经商、办企业,入股、买卖股票的情况;
(九)本人收入情况;
(十)上级规定应当报告的事项;
(十一)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 本制度所规定报告的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如实向上一级党组织请示或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 本局正、副职领导向上一级党委报告,同时通报州局党组、纪检组。
六、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领导干部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上一级党委和州局党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八、 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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