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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在刑罚宽严相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区矫正在刑罚宽严相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副标题:
作者:pzzz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5

 社区矫正在刑罚宽严相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20世纪80年代我国对刑事犯罪的“严打”,展示了刑罚的威严,对社会稳定作了积极的贡献,我国刑政策呈重刑化趋势,但多年的“严打”未能遏制刑事犯罪的发案总量,重大恶性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刑不压罪的对抗局面相持难变,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刑罚的宽与严应当相济互补,各显其能。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政法机关在实践过程中认真落实这一战略政策,探讨出许多创新的贯彻途径,司法行政部门在实践中探索的社区矫正就是其中一项积极手段,现就社区矫正手段在贯彻“宽严相济”中的作用和地位探讨如下:

一、社区矫正的实践初现

20037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作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在充分肯定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前提下,建设“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应当选择基层工作比较好的社区进行,总结积累经验,不断扩大试点,逐步加以推广。”并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省(市)为正式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第一批省(市)。在社区矫正试点探索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20051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作出《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决定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重庆等十二个省(区、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目前社区矫正的试点地区已扩大到18个省(区、市),试点的地区由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扩大到经济一般和欠发达的中部、西部和东北部,各地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如火如荼地开展。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无疑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贯彻刑罚宽严相济政策的必要手段,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更是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人为本,建构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但试行社区矫正是否符合国情,社区矫正是否只有优点而没有缺点,如何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地构建中国社区矫正制度,如何未雨缪缪地认识社区矫正的利弊,克其之短,扬其之利,则是摆在司法实践部门面前的重大问题。

刑罚与刑罚制度历来是一柄“双刃剑”,运用得好则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运用得不好则破坏法益、伤害公众,甚或危害社稷。因此,我们应该一分为二地看社区矫正,不仅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的利,而且还要深入探寻到社区矫正的弊,通过利与弊的权衡,设置扬利抑弊的对策,为国家社区矫正的正确决策作出实践例证。

二、社区矫正的优势和意义

一是从非监禁刑的角度论证社区矫正的优势,认为非禁刑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多样性,适合不同程度的犯罪适用,将犯罪人安置在社会中进行改造,没有隔断其与社会的联系,有利于对犯罪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可以大大降低行刑成本;可以大大减少监狱人口;能够降低犯罪率,对社会和对被害人产生一些直接的利益;更加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有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将监狱行刑重点集中于那些高危犯罪人和严重犯罪人。

二是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上着眼,认为社区矫正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狱或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宽严相济,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

三是从社区矫正的优点出发,认为社区矫正具有直接优点和间接优点。直接优点是:能够有效地促进对罪犯的改造(在社区矫正中不割断犯罪人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可以免受监禁环境的消极影响、在社区矫正中对犯罪人监管与帮助并重、在社区矫正中能够更好地利用社区资源开展有关改造活动、帮助犯罪人改过自新);有助于增强社会的稳定性;能够大量节省行刑资源(可以节省国家的刑事司法资源、可以节省国家为解决监禁犯罪人之后产生的相关问题所需的资源)。间接优点是:有利于减轻监狱压力,促进监狱的安全稳定;有利于对罪犯的分类管理与教育,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有利罪犯刑满之后成功回归社会,减少重新犯罪;有利于增强社区预防犯罪的意识,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在基层;有利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与国家刑罚发展趋势接轨,树立我国政治稳定与文明的良好形象。

四是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重要意义来看,认为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落实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完善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教育、感化、挽救”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改造工作方针和政策;是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是对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更好地改造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社区矫正的弊端和缺陷

一是非监禁刑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引伸出对社区矫正弊端的思考,认为非监禁的社区矫正最大的缺陷是不能剥夺犯罪人的犯罪能力,在客观上为犯罪人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可能;使用非监禁刑会使刑罚的威慑力大大减弱,一般预防功能丧失;非监禁刑措施过于简单、针对性不强,可供选择的种类很少;非监禁刑并不能必然地降低犯罪率,不会必然地促进罪犯的改造,也不一定必然地节省资源;社区矫正也可能存在专业队伍人员不足、机构和设施不健全、经费短缺、志愿人员缺乏和不愿意配合工作等问题。

二是从社区矫正工作的局限性和可能出现的弊端上论述的不足,认为社区矫正的局限性表现在:被矫正对象的范围受到较大限制;矫正工作的随意性可能降低改造的实际效果;可能给社区带来一定危险而受到社区的抵制;削弱惩罚性可能降低一般预防的威慑效果;惩罚性的削弱导致道德谴责弱化可能无助于实现“多元遏制”的目的;对那些主要因社会因素而犯罪的犯罪人不起作用;对那些缺乏远见和道德感受力的人不起作用;对那些具有强烈犯罪亚文化影响的人难以起到矫正效果。我国社区矫正可能出现的弊端是:矫正工作者对被矫正对象生活的过度干预;矫正工作者对被矫正对象的放任自流;社区矫正对矫正工作重点分配的不平衡;社区矫正工作的随意性,社区矫正可能会产生新的腐败现象。

三是从社区矫正的缺点和不足出发归纳总结出来的社区矫正之弊,认为社区矫正扩大了控制网络,导致了国家对社会的“网络扩张”,包括控制网络更广、更强和转变;社区矫正在使用中会产生岐视现象;犯罪人在客观上具有犯罪和危害社会的能力;刑罚的威慑力似乎减弱。

四、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利与弊

由于我国的社区矫正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和系统,而是由刑种、刑制和刑罚执行过程中变更执行方式等内容构成的一个集合,因此单从整体上和宏观上把握利与弊是不够的,还应该从具体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5种社区矫正对象分别展开论述。这5种对象的社区矫正工作,既有整体社区矫正的利与弊,与有其各自特有的刑种、刑制和刑罚变更执行方式的特殊的利与弊,只有在认识了社区矫正的一般性利与弊的基础上,又深入掌握了各个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的利与弊,才能有的放矢地扬长避短,搞好各项社区矫正工作。

五、社区矫正在刑罚宽严相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区矫正既有利,又有弊。从上述中,我们不难发现社区矫正的优劣、利弊均根源于社区矫正的内在属性,即基于教育刑的目的,为了更好地让罪犯回归社会,将罪犯放回原居住地社区予以行刑监督、教育改造和帮助服务。这一根本性特征,便生出两方面的结果,一方面,社区矫正由于没有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勿需监禁机构的羁押与监管,更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更有利于体现刑罚的人道与文明,更有利节省行刑与矫正成本,提高刑罚效益。同时,由于将罪犯放在社会上行刑与矫正,更有利于整合社区资源,利用社区人才,发挥社区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的力量,综合治理犯罪问题,教育改造罪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参政议政、管理国家的宪法原则与社会职能,从而最大限度地将罪犯改造成为新人,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这就是社区矫正的利。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将罪犯的自由予以剥夺,让罪犯回家服刑与矫正,便有可能生出利用自由的环境与空间,“自由”地危害社区,侵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利于社会的公共安全。由于社区矫正没有固定的封闭场所,致使罪犯所居住社区的不良环境和不良交友,仍然可以对犯罪人发生作用,使犯罪人的犯罪心理进一步恶化,同时也可能存在犯罪人向社区其他公众的不良影响与教唆。由于社区矫正是利用社区力量来矫正罪犯,但社区力量的组织可能因社区的成熟度不同,人员构成各异,因此存在着不好组织、不便组织甚至不可能组织的情况,无疑会使社区矫正流于形式,存在着极大的随意性,影响着社区矫正的效果发挥。这就是社区矫正的弊。

研究社区矫正的利与弊不是目的,而只是为了更好地认识社区矫正在刑罚宽严相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更好地扬长避短,使社区矫正工作更加健康、顺利地发展。

首先,社区矫正是一项伟大的矫正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爱护,共同将此项新生事物扶持好。但是,社区矫正不是万能的,也不是没有瑕疵与弊端的,因而应加强矫正作用的研究,深化对矫正手段地位的认识。

其次,倡导与推行社区矫正,不应该一味地否定监狱(禁)矫正,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监狱(禁)矫正具有不可否定的存在价值,同时也是配合社区矫正的威慑力量与调剂措施,二者之间应当取长补短,共筑惩罚与改造罪犯的矫正大堤。

再次,我国的社区矫正是初步的,与世界各国社区矫正制度相比较,属于“初级阶段”,因此对社区矫正的“利”和试点的“成功”,并不能反映未来全面展开的社区矫正工作就能体现得出来或者实现得了。

此外,我们必须还从哲理的角度看到:(1)社区矫正利弊是客观存在的,我们没有必要回避矛盾,害怕揭示弊端,而应该深入地研究社区矫正利弊之所以存在的原因、条件及其变化发展规律。兴“利”抑“弊”。(2)社区矫正的利弊是复杂多样的,其利与弊不是一元的、孤立的,而是多元整体的,因此,应系统全面地看问题,切忌片面与主观。(3)社区矫正的利弊是有层次的,不仅有宏观的整体的一般共性利弊,而且还有各个社区矫正项目种类的特殊类型利弊,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只有将不同层次的社区矫正的利弊认识清楚,才能更科学地进行分类、监督、分类教育,类型化、个别化的帮助与教育,从而更有的放矢的搞好各项社区矫正工作。(4)社区矫正的利弊是相对的,社区矫正根本性的利(社区开放性、人道性、资源整合性),同时也是它的最大的弊,正如监狱(禁)矫正一样,监狱封闭性、集中性、强制性是监狱矫正最大的利,同时也是其最大的弊。(5)社区矫正的利弊是变化的,基于不同的刑罚目的与刑事政策的指导与制约,社区矫正的利弊是可以转变的。在报应刑时代,监狱(禁)矫正的封闭型、强制性正好体现了刑罚的惩罚、报应以及剥夺罪犯犯罪能力的目的与要求。然而在教育刑时代,单纯的监禁则有悖教育改造罪犯的刑罚目的的实现,及其宽容、人道的刑事政策的要求。同理,在单纯强调教育和个别预防犯罪的目的时期,社区矫正的开放性是合理与时尚的,但在报应与预防相结合的折衷刑时代,社区矫正就有失报应的内涵要求,因此应强化社区矫正项目的惩罚力度,增加严格监管的内容,以体现社会的正义要求和刑事政策发展变化的需要与限制。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与政治的重大转型时期,同时也是GPT达到人均3000美元的高犯罪增长期,社会治安形势十分严峻,这就有必要在实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结合中国国情的实际,同时紧随国际社区矫正领域的科学发展走向,走出一条扬社区矫正之利,克社区矫正之短,既能体现社区矫正的人道性、经济性、再社会化教育性,又能体现刑罚应有的惩罚、报应,使社区矫正在刑罚宽严相济中真正占有一席之地,体现出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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