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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理念的构成与深化           
依法治国理念的构成与深化
副标题:
作者:pzzz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5

依法治国理念的构成与深化

10年前,“依法治国”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弹指一挥间,法治走过10年,党的十七大深化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实现全面小康的必由之路。
一、法治的选择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实现全面小康的必由之路。
1997年9月12日,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9年3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成为其中最光辉的词句之一;2002年12月,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实行2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发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007年6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讲话铿锵有力:“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七大强调:“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个国家法治的路线和状态,执政党起决定性作用。实践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的法治,没有法治的进步。从毛泽东思想到邓小平理论,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指引下,依法治国服务于社会主义,走上了保障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金光大道;社会主义实行依法治国,就找到了人类文明积累的最佳治国方略。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阔步迈入法治时代。
二、人权的法治保障
人权入宪,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定权力。
法律保护所有公民,更要保护弱者!让人人都能照到法律的阳光。
2004年3月14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短短九个字,人权一大步。宪法,成为人权最高“保护伞”。
曾几何时,对人权,我们闭口不谈、讳莫如深,认为这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禁区早已打破: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将中国的人权状况和人权政策昭告天下;党的十五大报告、十六大报告、十七大报告中“尊重和保障人权”闪耀其间……
人权入宪,标志着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定权利。
呵护人权,法治快马加鞭。
让我们看看这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初审,各界大呼“保护公民权利”,限制过于强大的警察权。此后,“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成为新增原则;并增设“执法监督”一章。
参与立法的人大常委会委员们说,如此大的修改,在以往审议法律草案时并不多见。
立法多了人权理念,法律多了人文关怀:《劳动合同法》加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细致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农业法》专设“农民权益保护”一章;孙志刚事件,催生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让我们听听来自司法的声音——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这是尊重生命、保障人权的又一标志性事件。继去年死刑案件数量成为近10年来的最低点之后,2007年上半年同比继续明显降低。法官们说,生命权,勘称最重要的人权。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超期羁押,曾是司法“老大难”,久治不绝、反复发作。在2003年开始的这场规模最大的清理超期羁押“风暴”后,更完善的长效机制启用。2003年,全国刑事案件超期羁押24921人次;今年截至目前,锐减至43人次……
让我们说说法律的温度——“农民工维权中心”、“少年法庭”、“残疾人权益保护中心”,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国家赔偿……法律保护所有公民,更要保护弱者!让人人都能照到法律的阳光。
让我们回眸这些普通人——状告公务员录用存在歧视的乙肝病原携带者张先著;为家乡征地批复状告省政府的浙江农民张召良;因拒开发票状告“铁老大”的法律硕士郝劲松;质疑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不一致而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河北老太太王淑荣;15年与高速公路不合理收费不懈斗争的北京市人大代表李淑媛……
在法律的平台上,为保护普通人的权利,他们执着先行。
三、治权是法治之首
权力越大,行权者越没有自由。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重在治权、重在治官,为权力划边界,为权力定规则,为权力套上“紧箍咒”
权力信马由缰,权力就摆脱不了被践踏的命运。
2004年早春,国务院的一份文件引起世人瞩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向世界宣告;10年建设法治政府。
此时,大多数中国人对“法治政府”并不熟悉。国务院法制办对此的说明相当朴素――法治政府,不仅要求人们守法,更要求自己带头守法。法治,重在治权、重在治官,为权力划边界,为权力定规则,为权力套上“紧箍咒”。一句话,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没有界限,权力就会无休止扩张。比如审批。
“公章履行”曾是一个“万能剧本”,在不同时间和地点、不同人物和部门中上演。有人抱怨,自己一个建设项目盖了上百个公章。
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带来一场“政府的自我革命”,撤销了重重“关卡”。仅仅几年,国务院部门、31个省份取消和调整了半数以上的审批项目。
从“权本位”到“责本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给权力量身划界。全国30个省级人民政府厘清“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23个省份及国务院执法任务较重的10多个部门,开展执法考评,从细节限权……
有人感叹:执法变得“规矩”了。
阳光是做好的防腐剂。
中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2006年元旦正式运行,权力的执行者随时向主人报告言行;到2006年底,国务院74个部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2007年1月,国务院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信息公开,拓展为从依据到程序再到结果的全过程公开……
权力,正从“暗箱操作”转为“透明运行”。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今天,中国对于权力的监督日臻严密:党内、人大、政协、司法、舆论等监督,让权力监督不留死角;“审计风暴”连刮5年,更加重视纠正问题。2007年,有关单位和地方共纠正问题金额358.7亿元,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249项;“二十年磨一剑”的监督法,将人大对权力的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
治权,也要靠民主。目前全国超过70%的市县政府建立了政府决策公开听取公众意见制度。决定利益调整前,听利益相关者说话,让公众知情、让公众参与。
11年前,“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当年一位公务人员对权力的认识,似乎代表了相当数量的执法者。
如今,“合不合法”,成了更多官员的口头禅;“官不好当”,成了更多官员的共同感受。
四、良法才能长治久安
法律乃公正之准绳。人民的声音成为最高的法律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内在要求,必须贯穿立法活动的整个过程
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作过统计,近些年,每次常委会基本上都要审议3-5部法律,这样的密度前所未有。
法治对中国的改变,正是通过这一部部法律。
九届全国人大期间,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113件;十届全国人大期间,截至2007年8月底,这个数据为93件。
梳理这些立法项目,我们不难发现,民生开始成为立法者的偏爱。除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经济领域的立法外,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就业促进法等社会领域的立法,得到更多关注。
专家评价:立法离生活本身越来越近。
时代在进步,法律也要紧扣其步伐。黑格尔曾这样说:法律绝非一成不变的,相反的,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法治是良法之治。近年来,“立法驶上快车道”之类的表述,似乎离我们越来越远,甚至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的“四审”、物权法的“八审”。(物权法最后通过时,表决情况为:赞成2799票,反对52票,弃权37票,有1人未按表决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这样说:“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内在要求,必须贯穿于立法活动的整过过程。”不再追求立法的快,不再追求立法的量,优质成为立法最核心的标准。
有人作过分析,从法律草案提交审议到通过,绝大多数法律草案3/ 1以上条款经审议后,被修改或调整;少数法律草案一半以上条款被修改或调整。这说明什么?立法机关不单是“举举手”,更是“火眼金睛”。
我们欣喜地看到:
一些地方人大主动委托专家、律师参与法规草案的起草。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感叹,“这在以前是不敢想像的事。以前的法律在公布前都是机密文件,不能对外,根本不可能让专家提前介入。”
一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40天时间,物权法草案受到各界意见上万条;一个月时间,劳动合同法草案多达近20万条。立法大门,越开越大。
对法律草案中专业性强、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通过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等深入讨论,集中民智。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举行听证会——个税法修改听证会。来自重庆的一名企业一线工人吴志才,至今记得自己当年在最高权力机关说过的话:“虽然我不是什么大人物,但是我要尽量享受自己应有的权利……”
是的,人民的声音成为最高的法律。
五、法治就在彼岸
和人治相比,法治的意志更坚强,处置更公平,监护更有力
和谐社会,需要一个更强大的、更权威的法治
从法制到法治一字之差,我们走了20年。从书上的口号,到治国的工具,再到信念的约束,要真正渡到法治的彼岸,中国又将走多久?
君不见,法治与法制不分的仍大有人在,甚至一些专业人士也不例外;
君不见,“拍脑袋”决策大有人在,甚至变听证等法治手段为“掩护伞”;
君不见,依靠行政命令管理大有人在,甚至有意无意违法行政、以权压法;
君不见,“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笔头、笔头不如口头,”从领导批示到领导讲话,再到红头文件、法律法规,效力反而层层递减……
法律的生命,在于不折不扣的实施;法治的效力,源于至高无上的权威。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还有很长的路。
在路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使命,让法治肩上的担子更重。
2005年2月,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和谐社会的六大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个个与法治紧密相联;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位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首。
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
和谐社会,要靠法治。
和谐社会,需要一个更强大的、更权威的法治。
选择法治,因为和人治相比,法治的意志更坚强,处置更公平、监护更有力。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道路上,中国共产党人高高举起“依法治国”大旗。
法治的信念潜移默化,法治的力量深入人心。
这是一个值得纪念和总结的历史跨度。依法执政、民主立法、依法行政、保障人权的过程,我们见证了法治的进步和成就,见证了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成就值得珍惜,教训必须吸取,经验需要总结。实践证明,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民主法治人权的时代精神,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是决定当代法治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力。抬头向前,我们坚定而清醒,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任务将十分繁重而艰巨。
当法治成为一种必须的时候,当法治成为一种习惯的时候,当法治成为一种价值的时候,当法治成为一种信念的时候,法治,正用其特有的方式,改变中国,改变13亿人口的生活,法治对中国的改变,对生活的改变,给了我们的信心,给了我们希望,给了我们一个值得期许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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